王海燕;苗沐;作为我国民法的原创性贡献,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确立的违约方解除权,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均存在较大争议。实践表明,《民法典》实施后违约方解除权案件的支持率显著上升,但裁判分歧依然较大,对合同解除的时间、损害赔偿的不足、排除“金钱债务”的适用等的理解差异成为司法适用中的最突出问题。文章通过案例研究和实证分析,建议可从以下路径优化其适用效果:在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上,“起诉状副本送达日”应仅适用于法律上或事实上已经确定履行不能的合同解除、对应当根据“具体情况”个案裁判的案件进行类型化构建;构建独立的违约获益赔偿规则以遏制故意违约;明确违约方解除权在涉“金钱债务”纠纷中适用的必要性,同时限缩“金钱债务”范围,允许部分“金钱债务”参照适用以化解合同僵局。
2025年06期 v.44;No.196 99-112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1570K] [下载次数:291 ] |[网刊下载次数:0 ] |[引用频次:0 ] |[阅读次数:8 ]